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16]134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15日中午,绍兴市上虞区中南海滨绿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旅客阮勇烽、赵敏、李永萍、张鑫浩、万燕燕、武欣欣、谢芳、邱小燕、蒋玉玲、高沪佳、张露华、韩爱忠、SARDHARAHITESHKUMARVITHALBHAI、SHINGALAHARDIKBABUBHAI、KAPOORKAPIL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任由其在绍兴市上虞区中南海滨绿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房间内进行住宿,后于2016年11月15日中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绍兴市上虞区中南海滨绿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责令三十日内整改,但至今仍未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中南海滨绿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2 |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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