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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206****8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726民初1134号
    案号 (2020)晋0726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太谷明兴碳素玛钢有限公司货款10555557.52元、违约金527777.88元,共计110833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17元,由原告山西太谷明兴碳素玛钢有限公司负担4115元,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负担43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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