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乐清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按其他街道或区域执行)及附件第25项关于“车轮带泥运行”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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