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2455****62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4民初2925号 |
案号 | (2022)辽0124执7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5-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洪学医药费1,547.50元;二、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洪学误工费10,500元(70元/天×150天);三、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洪学护理费7,720.8元(128.68元/天×60天);四、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洪学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五、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洪学交通费500元;六、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洪学鉴定费1720元。七、驳回原告高洪学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高洪学已预交,由被告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高洪学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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