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嘉税稽罚[2020]21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市紫晟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依据房产原值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及未依据占用土地面积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少缴房产税367629.8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63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故不再给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房产税款367629.8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20577.93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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