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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新久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22672****81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223民初2036号
    案号 (2020)新4223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乌苏市鹏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栓棉花籽棉价款本金16 8000元; 二、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新久棉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新民对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栓对被告李坤鹏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争议标的168 000元,案件受理费3 66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 830元,由被告乌苏市鹏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新久棉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新民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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