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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47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3670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5600万元;并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1000万元自2016年5月6日起算,1600万元自2016年5月19日起算,3000万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算)。 二、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被告蒋国北对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的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8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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