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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志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160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仲裁字第023号
    案号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 达之日起十曰内向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 8000万元、利息4,772,216.92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 其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律师代一 理费60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395629.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安阳市凤 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第二被申请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河 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孙志安、第五被申请人孙志 刚、第六被申请人许福有、第七被申请人杨瑞峰、第八被申请人 冯学生、第九被申请人郭爱景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吞 担连带责任。其中,第二被申请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的最高额度为总债务的八分之五即53604903.70元,第三 被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度为总债 务的八分之三即32162942.22元,第四被申请人孙志安、第五被 申请人孙志刚、第九被申请人郭爱景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被申请人许福有、第七被申请人杨瑞峰、第八被申请人冯学 生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度为总债务的八分之三即32162942.22 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395629.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本委不再 退还,由九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裁决 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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