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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聚龙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39****4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5民初1575号
    案号 (2020)冀0825执1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聚龙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河北运程鑫展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包费用290万元,并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16.6%的比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违约损失)至上述承包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运程鑫展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 200元,减半收取15 6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淮南市聚龙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海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伟 附页: 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上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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