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俊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223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中商初字第0283号 |
案号 | (2016)苏08执1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239553.42元及违约金(以1637113.99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2602439.4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万元; 二、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编号为H9-0-2011-044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载明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的债务; 三、被告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黄益清、胡金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代偿款2602439.43元及利息(以2602439.4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向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27元,由原告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419元,由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胡金华、黄益青共同负担40008元,被告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不能负担的部分在12279元的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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