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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俊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23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淮中商初字第0246号
    案号 (2015)淮中执字第00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4
    发布日期 2016-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鑫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630815.89美元及相应利息(410000美元的贷款:以325987.61美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9月23日期间,按照2个月LIBOR+290BPS标准计息,2013年9月24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在原利率基础上加150个BPS即2个月LIBOR+440BPS的标准计息;380000美元的贷款:以380000美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0月7日期间,按照3个月LIBOR+290BPS标准计息,2013年10月8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在原利率基础上加150个BPS即3个月LIBOR+440BPS的标准计息); 二、被告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杨俊亮在人民币490万元范围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70元,由被告淮安鑫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杨俊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江苏路分理处;账号: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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