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俊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223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中商初字第0148号 |
案号 | (2015)淮中执字第001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15 |
发布日期 | 2015-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自2014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浩峰轴承有限公司、胡雨薇、杨俊亮、黄益青对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浩峰轴承有限公司、胡雨薇、杨俊亮、黄益青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江苏浩峰轴承有限公司、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浩峰轴承有限公司、胡雨薇、杨俊亮、黄益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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