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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58****13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1121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2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则敏欠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被告宿迁市鑫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5元,原告戴则敏负担5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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