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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安监管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违法类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0月17日下午,在北部新城21-29#窄基塔基坑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气体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经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针对本公司经营特点,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落实三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和建立安全教育记录档案;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安全技术性论证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没有制定气体中毒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对现场施工失管失察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建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6
    决定机关 永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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