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郫县聚富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466****97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营民初字第2456号 |
案号 | (2020)川1322执恢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偿还原告吴绪文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在2016年底偿还原吴绪文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2017年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0万元,2018年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0万元(在2017年、2018年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确有困难时,履行期限可顺延三个月),原告吴绪文放弃主张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三、若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未按第二项中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偿还义务,则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仍向原告吴绪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600万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郫县聚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偿还原告吴绪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5900元,由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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