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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郫县聚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66****97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营民初字第2456号
    案号 (2020)川1322执恢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偿还原告吴绪文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在2016年底偿还原吴绪文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2017年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0万元,2018年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0万元(在2017年、2018年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确有困难时,履行期限可顺延三个月),原告吴绪文放弃主张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三、若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未按第二项中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偿还义务,则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仍向原告吴绪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600万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郫县聚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偿还原告吴绪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5900元,由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段秋芳、陶锡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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