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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51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243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243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6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捩玲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二个月内归还原告段颖借款人民币2370万元及利息580万元,合计2950万元。二、被告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89300元减半收取94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650元,由被告龚捩玲、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另一半诉讼费94650元退回原告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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