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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51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259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259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8
    发布日期 2016-0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凯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算至2014年9月14日的利息234179.68元,共计6734179.68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还清650万元时止的利息(包含逾期罚息、复利)按2012年12月20日编号为36012012000210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名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平反、应汉华、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名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平反、应汉华、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江西凯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由被告江西凯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名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平反、应汉华、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之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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