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巧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53646-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民初字第329号(2014)崇民初字第329号 |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00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1-26 |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 已履行 | 19万元人民币 |
| 未履行 | 324424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迟延履行金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14424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货款本金134424元自2013年5月29日起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货款本金380000元自2014年5月24日起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94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504.2元,由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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