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水佳和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108****82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1610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6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甘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佳和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592927.3元及逾期担保费、违约金(以75929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佳和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6947元; 三、被告卢小强、卢根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杜招琼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80元,减半收取计3299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37990元,由被告天水佳和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卢小强、卢根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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