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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554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93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4349362.56元、利息102452.12元、违约金445181.47元; 二、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1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质押的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59号西环商贸中心11幢地下室地下商业(一)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姜茹、王秀云对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664元,由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姜茹、王秀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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