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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日升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41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三初字第2658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4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31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 二、被告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5年12月8日的利息24075元、罚息1273133.48元及自2015年12月9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日升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宏、张捷、郭树舫、刘爽对被告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日升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宏、张捷、郭树舫、刘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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