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瑞通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406****26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24民初881号 |
案号 | (2018)川0124执20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瑞通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货款14531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鄢明红对被告成都瑞通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鄢明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成都瑞通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54元,由被告成都瑞通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鄢明红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预缴,被告南成都瑞通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鄢明红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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