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2****3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执643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5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日期 | 2018-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990862.7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用损失203963元; 三、若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震桃公路西侧,他项权证号为吴他项(2013)第494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金额5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远欣路639号,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0974号项下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金额15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以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震桃公路西侧,他项权证号为他项权证号为吴他项(2012)第4337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金额4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桃源镇震桃公路西侧,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57693号项下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金额65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沈建新对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774元,由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沈建新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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