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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消)行罚决字〔2020〕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欣发电器配件厂违法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工业区24号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欣发电器配件厂的包装车间消防水带长度22米,不足25米,违法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决定给予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欣发电器配件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东钱湖支行(帐号:390115021120053164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8
    决定机关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