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决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386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2 |
决定机关 |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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