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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亚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65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6678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2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6609908】。 一、被告邓明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66885.4元(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2号)、65936.11元(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4号)、26139.01元(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6号)、26134.49元(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8号)、26198.10元(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20号)、26135.62元(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21号); 二、被告邓明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罚息(分别以代偿本金61778.39元、60901.58元、24831.23元、24826.94元、24887.37元、24828.01元为基数,分别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邓明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500元; 四、若被告邓明喜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市亚凡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W3096号乘龙牌卡车(以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2号借款担保合同的代偿本金及罚息为限)、粤BW3073号乘龙牌卡车(以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4号借款担保合同的代偿本金及罚息为限)、粤BKD23挂大力士牌卡车(以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6号借款担保合同的代偿本金及罚息为限)、粤BKC24挂大力士牌卡车(以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18号借款担保合同的代偿本金及罚息为限)、粤BKB37挂大力士牌卡车(以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20号借款担保合同的代偿本金及罚息为限)、粤BKD21挂大力士牌卡车(以合同编号为SZ0011000121号借款担保合同的代偿本金及罚息为限)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邓明喜追偿; 五、驳回原告国合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4元,由被告邓明喜、深圳市亚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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