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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卫职罚简〔202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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