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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佳宏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吉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929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6237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1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宏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长安支行利息167339.67元、逾期利息291768.75元、复利28592.04元(该复利计算到2016年9月19日,此后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2)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吉包装有限公司、周吉儿、何云儿、周李文、武金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4383元,执行申请费7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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