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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097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1民初3524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8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翁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卢湾天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翁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卢湾天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92,666.67元、逾期利息2,828.67元;三、被告翁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卢湾天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92,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利率计算);四、被告翁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卢湾天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翁智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智勇追偿;六、原告上海卢湾天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9.16元,由原告上海卢湾天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09元,被告翁智勇、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277.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翁智勇、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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