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智盛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358****39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1民初1969号 |
| 案号 | (2019)赣0121执1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 发布日期 | 2019-02-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智盛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保国、骆传明、骆传忠、骆红钢、骆毛玉、骆尿根、骆三毛、吴红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5479元; 二、驳回原告骆保国、骆传明、骆传忠、骆红钢、骆毛玉、骆尿根、骆三毛、吴红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骆保国、骆传明、骆传忠、骆红钢、骆毛玉、骆尿根、骆三毛、吴红平承担643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智盛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7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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