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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智盛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358****3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3572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曾学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利华、付建华、张贤和退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 2、被告曾学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利华、付建华、张贤和工程款人民币53560元; 3、被告江西省智盛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学军的上述工程款53560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驳回原告黄利华、付建华、张贤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8元,由黄利华、付建华、张贤和承担2130元,被告曾学军承担4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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