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07****4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2民初3749号
    案号 (2021)沪0112执7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40,934.08元;二、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3,240,934.0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以人民币1,902,825.08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6,240,934.0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607.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5,607.13元,由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