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综执罚字〔2020〕第22030120072100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桐综执罚字〔2020〕第2203012007210046号当事人姓名: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9日16时10分在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号39-01号设置招牌,该招牌目前已完工,现场靠近迎春南路一侧,设置有“荣正财富广场”6个字,经现场测量,6个字大小相同,均为长1.25米,高1.5米。经查证,当事人设置该招牌未进行备案。另经查证,当事人设置的招牌不符合相关设置规定,不能补办备案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行为。当事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扰乱了城市招牌指示牌管理制度。故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和参照《集中攻坚行动从重处罚违法事项及标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拆除位于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号39-01号设置的招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1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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