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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5****24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262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虹通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4740412.36元; 二、被告山西虹通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8年9月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4740412.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25000‰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杨银奎、张会香、山西虹通共赢商贸有限公司、杨海雷、赵录风、杨海亮、韩苏惠、杨海燕、曹雷、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虹通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1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243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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