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5****249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5055号 |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3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茂鼎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19年1月15日贷款本金6159107.85元、罚息40900.4元、复利110.42元,本息合计6200118.67元,以及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永淳对被告山西茂鼎饮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简展敏以夫妻共有财产对被告山西茂鼎饮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永淳、简展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山西茂鼎饮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茂鼎饮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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