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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5****249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5923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西博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793084.3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9日的罚息359131元以及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7793084.3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LPR基准利率4.31%加1.79个百分点再上浮50%即年利率9.15%计算。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如遇LPR基准利率调整的,罚息利率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适用日期、利率加减点数值、利率浮动规则以及罚息利率上浮标准确定); 三、被上诉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勇、韩晶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7元(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已经预交),由被上诉人山西博元药业有限公司、陈勇、韩晶、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772元,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负担3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博元药业有限公司、陈勇、韩晶、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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