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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5****24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131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海平、郝改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999725.94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436243.94元(截止2018年11月19日)。并以本金1999725.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息。 二、被告郭海平、郝改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临县奥华枣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海平欠付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款项。 四、被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海平欠付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8元,由被告郭海平、郝改娥、临县奥华枣业食品有限公司、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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