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云天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秀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265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6931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5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18-05-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云天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98662.8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为99638.41元,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49866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1667‰上浮50%计算)。 二、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云天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49200元。 三、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无锡市瑞莺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伟群、史夕娟、谢玉明、史玉惠、史一军对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云天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云天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登记编号为:苏B20(2015)第009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8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8元,减半收取22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49元,由中策公司、和佳公司、瑞莺公司、云天公司、王伟群、史夕娟、谢玉明、史玉惠、史一军负担。阳羡村镇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中策公司、和佳公司、瑞莺公司、云天公司、王伟群、史夕娟、谢玉明、史玉惠、史一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策公司、和佳公司、瑞莺公司、云天公司、王伟群、史夕娟、谢玉明、史玉惠、史一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阳羡村镇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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