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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税三稽 罚 〔2020〕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涉及票面金额价税合计8,000,000.00元并列支成本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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