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71****24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1民初972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2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按月息7.02‰计算。罚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0.53‰计算,但应扣除已还利息562185元); 二、限河南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黄兴宾、于竟大、李玉鑫、韩淑云、黄恺玲、黄恺征、汪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4万元; 三、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应在其所有的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万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黄兴宾、于竟大、李玉鑫、韩淑云、黄恺玲、黄恺征、汪海强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黄兴宾、于竟大、李玉鑫、韩淑云、黄恺玲、黄恺征、汪海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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