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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71****24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21民初799号
    案号 (2019)豫0721执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河南省大凤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如河南省大凤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8日前仍未还清借款,则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9‰的标准计算罚息,直至还清借款止); 二、王宿、薛峣、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韩淑云、黄兴文对河南省大凤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王宿、薛峣、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韩淑云、黄兴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大凤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040元,由河南省大凤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宿、薛峣、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韩淑云、黄兴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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