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71****24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1民初790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按月息7.02‰计算。罚息以6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0.53‰计算)。 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质押物清单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李玉鑫、黄兴宾、韩淑云、黄兴文、于竟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玉鑫、黄兴宾、韩淑云、黄兴文、于竟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89元,由被告河南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李玉鑫、黄兴宾、韩淑云、黄兴文、于竟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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