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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8105****438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81民初1978号
    案号 (2021)辽1281执1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欠款本金197,750.88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计算);二、被告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7.50元,由被告刘建国、被告调兵山市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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