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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40307****46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1民初2368号
    案号 (2019)粤0511执1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19360099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8310000元及利息1563710.4元(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止,月利率按9.01‰计算),本息合计29873710.4元;琳:二、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贷款本金2831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其中,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01‰计算)三、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70000元。四、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1、对址于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广东博森光能科技产业园厂房一[权证号为:粤(2016)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00832号]以人民币1700万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址于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广东博森光能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楼[权证号为:粤(2016)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笫0005207号]以人民币1200万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结欠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七、如果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本调解协议所规定还款义务,则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债权债务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笫约定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率加倍,按月利率18.02‰%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八、本案受理费95119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共100119元,由被告汕头市圣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本院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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