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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禁)行罚决字[2017]12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绍兴市昆山金励试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36千克丙酮后,未在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作入库报备,于2017年5月27日被公机机关查获。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警告,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2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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