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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工罚(2020)9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元川康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