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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公罚〔2021]2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1〕290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联系方式:17706506129。2021年7月22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山水悦府小区室外泳池进行监督采样,2021年8月3日,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游泳池水1(210722I01-001)、游泳池水2(210722I01-002)的游离余氯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行为,本局于2021年8月3日予以立案。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人金华胜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山水悦府小区室外泳池)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2021年7月22日)1份;5.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21年7月22日)1份;6.技术鉴定委托书(2021年7月22日)1份;7.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7月31日)1份;8.检验报告领取记录单(2021年8月3日)1份;9.询问笔录(2021年8月4日)1份;10.检验结果告知书(2021年8月4日)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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