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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公罚〔202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110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02********6217,联系电话:18258448008。2020年8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的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0年8月11日对受何文强委托的冯之兴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文华、董兴兴、徐锋、童明明共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照片1份;4.现场笔录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询问笔录1份;7.整改照片4张等。证据1-3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6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文华、董兴兴、徐锋、童明明共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证据7证明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改正。2020年8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20〕1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文华、董兴兴、徐锋、童明明共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