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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公罚〔202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111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02********6217,联系电话:13968183076。2020年8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游泳池水、浸脚池水进行采样,样品经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游泳池水1(200805B04-001)、游泳池水2(200805B04-002)菌落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8月10日予以立案。2020年8月11日,对受何文强委托的方爱平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方爱平询问笔录1份;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8.技术鉴定委托书1份;9.检验检测报告1份;10.检验报告领取记录单1份;11.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2.整改材料1份;证据1-3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11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证据12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