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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松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64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仲裁字第214号
    案号 (2016)鲁0212执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青岛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湖北远蓝机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45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2249.84元; 二、对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青岛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2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烦请器仲裁费3465元,由被申请人青岛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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